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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证据(二十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方法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方法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而是统一使用现场检查笔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视其使用条件不同划分为不同的证据种类。在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文件进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是勘验笔录,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记录是现场笔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现场检查以及相关笔录的制作方法作出了规定和要求。

  一、 对现场检查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法经营活动实施检查,检查应当依法进行。

  1.现场检查的范围限于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场所。

  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不得超越违法嫌疑的范围检查企业或组织的物品或场所。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对自然人的物品或场所的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此在行政强制措施部分另有规定。但如果自然人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合一,如个体工商户既在特定场所生活,又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该场所视为经营场所,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现场检查时应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

  要求现场检查时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是为了保证现场检查笔录的顺利制作,也是对办案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监督。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履行签名或盖章手续,能够保证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据力,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既包括违法行为人本人(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或者违法经营者本人),也包括其雇员。第三人泛指办案人员、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

  二、 对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规定和要求

  1.现场检查笔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当场制作。

  这是因为现场检查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作记录的人应当能够代表行政机关。现场检查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是办案的一个过程。因此,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制作。

  2.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符合公文书写格式,即包括首部(注明时间、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况、办案人员及被检查物品或场所的位置等)、正文(记录现场检查的过程及相关情况)、尾部(说明或记载特殊事项,如当事人拒绝签名、邀请第三人到场等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在全面记录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问题的记录。此外,现场检查笔录中使用的文字要规范、简练、客观,不要使用不必要的形容词、成语或含混不清的概念,如大约、可能、估计等。

  4.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成后,应由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或者由办案人员与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当事人因故不在场或虽在场却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情况下,邀请第三人到场并签名或盖章至关重要。

  此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这样做既可以更翔实地记录现场检查的过程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又可以弥补文字记录不直观的不足,能够更生动、形象、直观地表明案情和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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