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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办事程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4-25 浏览:0
导读: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名称登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 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2、当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手续完
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名称登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 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2、当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手续完备,予以受理。 3、通过计算机查询是否重

  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名称登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 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2、当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手续完备,予以受理。

  3、通过计算机查询是否重名。

  4、确认无重名后,受理人员签署审查意见报处(科)长核准。

  5、由档案室人员将核工业准的名称输入计算机,打印出“名称核准通知书”。

  6、名称核准后,受理人员填写名称登记台帐,将其中一份申请书与名称核准通知书存档。

  7、申请人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

  8、超出现行规定的或需报国家工商局审批的企业名称,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局。

  二、开业、变更登记程序

  1、企业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合同、章程后30天内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在企业提出设立(变更)申请后,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 ,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一式三份。初审不视为受理。

  3、初审后,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受理人员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材料,完备手续。

  4、受理人员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填好变更登记台帐,将材料整理排序后报处(科)长审 。

  5、处(科)长审核后,将审核的企业材料转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由受理人员交付打印执照。将核驳的企业材料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负责及时通知申请人。

  6、档案室人员液压依照内容文稿打印执照,打印完毕,录入人员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将材料及执照一并转交受理人员,受理人员负责复核材料是否齐备,排列是否正确。复核无误后发照,并将材料移交存档。

  7、申请人交纳登记费,领取执照。 说明:此程序也适用于分支(办事)机构、分段发照、换发正本登记。

  三、注销登记程序

  1、为方便企业,在企业提出注销申请后,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一式三份。初审不视为受理。

  2、初审后,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受理人员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材料,完备手续。

  3、受理人员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填写登记台帐后报处(科)长审批。 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名称登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 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2、当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手续完备,予以受理。 3、通过计算机查询是否重

  4、处(科)长审核无误予以核准后,受理人员将材料交档案室录入注销登记情况,录入人员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将材料交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复核无误后向企业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并将申请人所交回的各种印章留取印模后,当面销毁,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5、申请人员交纳公告费,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

  四、补发执照登记程序

  1、受理人员收到企业载明补发执照理由的申请书,调档查验申请书上的签字(全体董事)是否合法有效后,向报社开具登载声明原有执照作废公告的介绍信,企业持介绍信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发布声明。

  2、为方便企业,在企业提出补发申请后,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一式三份。初审不视为受理。

  3、初审后,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受理人员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材料,完备手续。

  4、受理人员在申请书上签署“该企业因XX原因,申请补发XX执照,材料齐备,建议准予补发 XX执照”。转处(科)长审批。

  5、处(科)长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上签署“准予补发XX执照”的意见后,由受理人员交付打印执照,执照打印完毕后,录入人员在申请书上签字,将材料交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审核无误颁发新照。并将材料存档。

  五、企业申请在异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登记程序

  1、在企业提出在异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申请后,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一式三份。初审不视为受理。

  2、初审后,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受理人员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材料,完备手续。

  3、受理人员受理审查后,签署意见,将材料报处(科)长审核,核准的由受理人员填好《外商投资企业异地增设分支(办事)机构核转函》并盖章,将《核转函》发给予企业。如企业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程序同其他变更登记。核驳的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文件

  一、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到工商局领取)。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由外商签署的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当地政府的书面答复。 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名称登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 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2、当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手续完备,予以受理。 3、通过计算机查询是否重

  4、工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开业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登记申请书三份(含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表、董事会成员名单、正副董事长委派书、正副总经理聘任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到期工商局领取)。

  2、有关部门代理国家外经部签发的批准证书三份(其中副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合营各方签订的合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各一份(独资历企业免合同)。

  4、合营中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应由原登记机关盖章才有效),资信证明一份,以土地、设备及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评估报告。外方投资 者有效的合法开业证明一份,外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明一份及资信证明一份。

  5、使用场地的有效证明一份(租房合同或协议或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或建筑许可证与工程竣工证或主管部门证明等),私人出租房屋须提交“租赁许可证”。

  6、需政府专项审批项目提交国家有关部委或其授权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一份。

  7、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三、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基本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三份,到工商局领取);

  2、董事会决议(原件一份);

  3、公司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一份); 说明: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同时应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

  1、名称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说明:先行到工商局核准。

  (二)变更企业住所:

  1、自有房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许可证; 购房合同;和原房主的房产证; 说明:提供其一即可。

  2、生产营业场地审查文件:A、场地调查(原件一份),B、环境影响审批报告(复印件一份)。

  (三)变更企业类别(包括股权转让):

  1、公司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原件各一份)说明:变更登记要求修订合同章程的应先行审批 ;

  2、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3、股权转让协议书(原件一份);

  4、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分,加盖原登记机关章) ,外方股东合法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司章)及中文翻译件,外方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明; 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名称登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 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2、当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手续完备,予以受理。 3、通过计算机查询是否重

  5、新股东资信证明 ;

  6、变更后的项目需经政府审批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说明:非国有企业转让股权免交文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包括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调整内外销比例):

  1、公司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原件各一份)说明:变更登记要求修订合同章程的应先行审批 ;

  2、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

  3、变更后的项目需经政府审批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 说明: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免交文件,不需抱批的项目和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免交文件3。

  (五)、变更注册资本(包括投资总额):

  1、公司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原件各一份); 说明:变更登记要求修订合同章程的应先行审批 。

  2、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六)变更经营期限:

  1、公司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原件各一份); 说明:变更登记要求修订合同章程的应先行审批。

  2、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3、变更后的项目需经政府审批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说明:不需报批的免交文件3。

  (七)变更正副董事长(包括董事会成员)提交基本文件即可;

  (八)变更正副经理提交基本文件即可 。

  四、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3、董事会的决议。

  4、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司印章。

  8、其他材料。

  五、换发新证

  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新证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换发执照申请书(到工商局领取)。

  2、验资报告副本。

  3、执照副本。

  4、工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补发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补发执照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字的申请书。

  2、登报声明剪报。

  3、其他材料。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文件

  一、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到工商局领取)。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名称登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 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2、当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手续完备,予以受理。 3、通过计算机查询是否重

  3、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由外商签署的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当地政府的书面答复。

  4、工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开业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三份(到工商局领取)。

  2、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一份。

  3、隶属企业验资报告一份。

  4、场地使用权用证明(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租、借合同或合同,产权自有的提交产权自有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原发照机关公章)。

  6、外地企业法人申报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原登记发照工商局的核转函(原件)一份。

  7、负责人任职文件。

  8、工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三份(到工商局领取)。

  2、变更地址的提交新场地的使用证明(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租、借合同或证、产权自有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及使用证明)一份。

  3、变更经营资金的提交资金来源证明一份。

  4、变更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原发照机关执照复印章)及其更名证明一份(原发照机关出具)。

  5、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交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需盖原发照机关执照复印章),增加的经营项目办理政府批文的,同时出具隶属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政府批文复印件一份。

  6、变更经营期限(延期),提交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原发证机关执照复印章)。

  7、工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

  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税证明。

  4、业执照(或登记证)、印章。

  五、补发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补发执照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发执照申请书(到工商局领取)。

  2、业申请补发执照申请(盖申请企业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3、照遗失的登报声明(剪报)。

  4、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外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收费标准: 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名称登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 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2、当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手续完备,予以受理。 3、通过计算机查询是否重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的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登记收费人民币240元。

  三、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收费人民币480元,延期登记收费人民币240元。

  五、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国家核拔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到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的变更),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 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的部分按0.8‰收取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的0.4‰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年度检验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

  补(换)证、照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

  企业领取企业法人或非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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