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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 嫌疑人获刑5-10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10 浏览:0
导读:日前,浙江出现首例以集资诈骗罪宣判的网贷平台案件。据悉,该平台吸收资金达5100余万元。日前,浙江出现首例以集资诈骗罪宣判的网贷平台案件。据悉,犯罪嫌疑人翁某、杨某两人分别被判处5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经警方
日前,浙江出现首例以集资诈骗罪宣判的网贷平台案件。据悉,该平台吸收资金达5100余万元。

  日前,浙江出现首例以集资诈骗罪宣判的网贷平台案件。据悉,犯罪嫌疑人翁某、杨某两人分别被判处5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警方查证,犯罪嫌疑人翁某、杨某通过“雨滴财富”P2P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以月息2-3分的高息为诱饵,吸引全国各地网民参与“投资”,截至案发,“雨滴财富”P2P平台共注册账户565个,吸收资金达5100余万元。随后,犯罪嫌疑人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最终造成800余万元损失无法追回。

  警方提醒:网络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投资者在投资前应从多渠道调查P2P网贷平台资质、出借资金用途等信息,了解出借资金流转方式,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与合法性,综合判断P2P网贷平台是否规范运作。投资人一旦发现平台涉嫌违法犯罪,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才能尽可能地挽回或减少损失。

  资料补充:

  由于近年来问题平台频频曝光,不少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罪,人们难免会认为P2P与非法集资存在着“理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事实上,P2P并不等同于非法集资,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差别。

  何谓非法集资盈科律师事务所陈琛律师介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可以理解为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本身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包含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债券三种罪名。对于集资诈骗而言,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大区别就在于“非法占有”,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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