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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制度评析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9-28 浏览:0
导读:指定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指定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它是刑事制度的高级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
指定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指定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它是刑事制度的高级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影响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诉讼能力不足的缺陷是非常重要的。指定辩护制度是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从分析指定辩护制度的价值入手,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基本制度之一的指定辩护制度作粗浅评析。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指定辩护制度的价值分析

指定辩护制度的价值就是指定辩护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具有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辩护权和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原则两个方面。

(一)指定辩护制度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本人单独行使和他人协助行使。前者是指被告人亲自为自己辩护,行使辩护权,没有其他人的协助,即通常所说的自行辩护;后者是指被告人以外的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包括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实施,使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加,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经常会引起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而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年龄因素、智力发育程度限制,常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纷争的实质内容,甚至会因理解上的差异而造成审理的难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参与就显得非常之必要,不仅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方面都发挥其不可忽略的作用。所以说,指定辩护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是未成年人享有获得辩护人权的应有之义。

(二)指定辩护制度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原则

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中的特殊阶段,未成年人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状况,因此,在法律上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对未成人的这种认识,正如《北京规则》中的表述:“认识到鉴于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特别需要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得到照顾和帮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严和安全情况下获得法律保护”。指定辩护制度正是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特殊保护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朝着公正、民主、文明迈进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实施,并非只是为了满足未成年被告人的要求和愿望而设定。指定辩护人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既是维护其合法权益,也是为了案件的质量,保证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实现,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决定了其自行辩护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利,而辩护律师作为其合法利益的专门维护者,提出的有效辩护对于案件质量的保障就多了一道进行制约、把关防错的关口,这无疑有助于克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已有的和可能有的不公正、不文明的现象,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二、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指定辩护制度评析

(一)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案件只有进入审判阶段后被告人才有权获得指定辩护人的帮助,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即未成年被告人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的最早时间只能是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至开庭前十日这一阶段。笔者认为,这一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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