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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指数如何计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2-18 浏览:0
导读: 第一部分:Ia的涵义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Ia的解释,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 ∑≤10%,Ih+∑≤100%。 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

第一部分:Ia的涵义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Ia的解释,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

∑≤10%,Ih+∑≤100%。

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2、在“伤残标准”B.2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确定的,公式为:

C=CtxC1x。

其中,C是“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单位是“元”;Ct是“伤残赔偿总额”,单位是“元”;C1是“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且0≤C1≤1;Ih是“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1,2,3,…… n,多处伤残。

对于上述B.2中的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x赔偿责任系数x。

3、在“伤残标准”中,虽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步骤或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以及该如何浮动,也未对Ia进行举例说明该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a时随意性很大,亦致使确定“赔偿指数”时也颇有争议,各地、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

第二部分:理论依据

1、相加原则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目前,江西的部分地区采用。

2、提升原则

日本采用,即对二处以上伤残者以其最重的等级向上提升1个等级到3个等级。

3、晋级原则

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5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累积法

设某一事件有N个要素:X1、X2、X3、……Xn,每一个要素发生的程度为:P1、P2、P3、……Pn,0≤P≤1。计算该事件发生的累积度P,是把X2看作是在X1已发生的余值1-P1基础上发生的,X3是在X1、X2均已发生的余值的基础上又发生的,余依此类推。有公式1-……,此公式对于任意多个要素同时发生均适用,且计算结果不超过100%。目前,保险公司采用较多。

5、《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标准讨论会综述》

2000年11月15日至16日,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起草小组邀请公安、法院、保险、司法、大学、研究所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召开了公安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研讨会。会上专家学者就“部标”颁布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如何修改提出了建议。各位专家学者的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见解深刻,对作好“国标”的起草和日常伤残评定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多处伤残者应当提高其最后的伤残等级,但提高的程度不能超过一级。常林、陈忆九、邓世雄等认为,交通伤是复合伤,多处伤残应分别评出,多处伤残是一个赔偿问题,是执法人员如何掌握的问题,一般以高的为准,其余等级采用晋级的办法。晋级的原则,高等级吸收低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者,晋升一级,但只能晋升一级。陈新山、谢润红等认为,对两处以上伤残者,应分别评出各处伤残,最后按晋级系数确定伤者伤残等级,但最多只能晋升一级。邓振华、杜传耀等认为,多处伤残的处理,单纯用“提升”来解决是不够的,赵新才在1991年提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建立了解决多处伤残问题的数学公式,这一方法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第三部分:司法实践中各地对Ia取值的做法

各地做法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即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Ia对应列表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Ia对应列表为:一级,0%;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每增加一处伤残,属一级至五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2%;属六级至十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苏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6、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7、北京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8、部分保险公司

采用累积法。先取最高级的赔偿指数,P1;再取次高级的赔偿比例,P2,P2x=次高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三级的赔偿比例,P3,P3x=第三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四级的赔偿比例,P4,P4x=第四级的附加指数,…… n。最后将最高级的赔偿指数与其他附加指数相加即为赔偿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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