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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2-19 浏览:0
导读: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 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必须要用与时俱进的观念首先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茹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旦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它就具有不可分性。因为夫妻共同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

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必须要用与时俱进的观念首先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茹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旦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它就具有不可分性。因为夫妻共同与债权人形成了债的关系,当这些债务未清偿终了前,夫妻就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一旦不清偿就形成了对债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由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显著特点就是债务未履行完之前具有不可分性。只有将债务全部清偿终了,债务人之间才能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责追偿。

因此,我们在理解和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解释二第23-26条等有关离婚案件债务问题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时,不能一味就法条搬法条,就债务谈债务,多得财产就多担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茹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除外。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债务清偿的分担认定而消灭,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的特点,因此笔者建议在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时可以考虑采用以下程序:

第一类: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或转移承担单方债务。对于此类应征得债权人的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判决。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可能损害债权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情形,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具体情况又分为两种:

首先是债权人同意的,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

其次是债权人不同意时,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保障其权益:

1、债权人申请作为第三人。因为债权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颂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颂,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颂。在诉颂过程中,离婚夫妻及债权人三方可自行协商债务的分担及清偿债务的方式、时间、期限。协商不成,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应判决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不应判决各自偿还。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而法院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这样,对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清偿纠纷同时进行处理,可避免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因债权不能实现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偿还债务而耗费人力、财力,也减少了法院的硕髹。

2、债权人另案起诉,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此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债务数额较大,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情况复杂,可能涉及除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茹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等。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前实现债权,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第二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认同的共同债务,法院不宜在离婚诉颂中确认是否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另案主张,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有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颂的举证原则,也不致加重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负担,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主张债务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当事人举证与法院公告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相结合的方法,先审理债务,后判决离婚。理由在于:其一,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遏制以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其二,有利于法院很快查清离婚当事人的共同债务;其三,能有效减少硕髹,促进社会稳定。

具体做法是:将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作为离婚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人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公告时间、地点、方式由办案人员根据所了解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应注意,公告时间须计算在审限内,不能因此而超审限。当公告期限内债权人不向法院申报登记债权或者申报不起诉时,应认定离婚双方无债务。

第四类:离婚后,债权人起硕麟婚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共同债务,茹果经审查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茹未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且债权人也不主张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债务的,仍由原债务人偿还。

以上是笔者的粗浅认识,同时建议立法者能注重在程序上更加完善离婚案件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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