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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17 浏览:0
导读: 我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同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对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加以规定,现行税法亦未像权的特征将其分类,但明确指出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应在行权及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时所取得的差额收益按以下规定缴纳

我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同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对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加以规定,现行税法亦未像权的特征将其分类,但明确指出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应在行权及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时所取得的差额收益按以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行权差额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9号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的在华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函[2000]190号规定“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在我国企业履约或执行职务期间获得股票期权的情形相当普遍,这些人员在华时间较短,一般属于“无住所个人”,但税法未对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作出明确的定义,实际征税工作中对此均作免税处理。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很大,不符合国际惯例。

2.出售差额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行权买入股票所取得的售价与行权日市价的差额收益,属有价证券的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赋予财政部权力另行制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按照财税字040号规定,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已被延续执行两次,至今为止,对国内A股、B股的转让所得仍未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转让行权买入的海外股票,仍需就出售差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而言,我国现行税法中未因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而给予受益人相应的税收优惠。与美国ISO受益人行权收益按最高15%的优惠税率缴税,且可将纳税义务日延迟至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日相比,我国股票期权受益人统一按工资、薪金性质以5%~45%的累进税率于行权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受益人行权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大大降低了股票期权制的激励力度。我国现行对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事实上已成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主要障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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