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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26 浏览:0
导读: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极重度智能减退;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重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极重度智能减退;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重度运动障碍;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小肠切除90%以上;

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重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或视野 =8%;

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四肢大关节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心功能不全三级;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肺功能重度损伤;

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全胰切除;

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急性白血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小肠切除 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面部重度毁容;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lt;=16%;

双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 =16%;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 =24%;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截瘫肌力3级;

偏瘫肌力3级;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肘上缺失;

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一侧胸改术后;

尘肺Ⅲ期;

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粒细胞缺乏症;

全胃切除;

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中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癫痫重度;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

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 =32%;

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1;

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 =32%或半径 =20双耳听力损失 =91Dbhl;

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

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

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舌缺损 全舌的2/3;

双侧完全性面瘫;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单肢瘫肌力2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中度运动障碍;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利手前臂缺失;

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一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瓣膜置换术后;

心功能不全二级;

病态窦房结综合症;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肺功能中度损害;

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尘肺Ⅱ期;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呼吸困难3级;

肝切除2/3;

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再生障碍性贫血;

慢性白血病;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永久性膀胱造瘘;

重度排尿障碍;

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50mL;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双侧肾上腺缺损;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完全运动性失语;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面部轻度毁容;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 =40%;

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2;

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双眼视野 =40%;

一侧眼球摘除者;

双耳听力损失 =81Dbhl;

鼻缺损1/3以上;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平方厘米;

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平方厘米;

上或下唇缺损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 20立方厘米;

舌缺损 2/3、 1/3’

脊柱骨折后遗30四肢瘫肌力2级;

单肌瘫肌力3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非得手前臂缺失;

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髋功能完全丧失;

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病态窦房结综合症;

瓣膜置换术后;

双肺叶切除;

肺功能中度损伤;

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

肝切除1/2;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青年脾摘除;

胰切除2/3;

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

胃切除3/4;

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慢性中毒性肾病;

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膀胱部分切除;

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

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阴茎缺损;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阴道闭锁;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轻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癫痫中度;

不完全性失语;

一侧完全性面瘫;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3;

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双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 =48%;

双耳听力损失 =71Dbhl;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鼻缺损 1/3、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

三肢瘫肌力4级;

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三指缺失;

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拇指缺失;

一侧踝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 1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肝切除1/3;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胰切除1/2;

白血病完全缓解;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胃切除2/3;

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肾损伤性高血压;

一侧肾切除;

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电烧伤颅骨切除 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全身瘢痕面积50%~59%;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8;

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gt;=0.6;

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 =0.4;

双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 =64%;

双耳听力损失 =56BHL;

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牙糟骨损作7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轻度运动障碍;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一前足缺失;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下肢伤后缩lt;3cm、 2cm者;

肺叶切除;

肺功能轻度损害;

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放射性肺炎蠓蜗宋化lt;两叶)肺功能正常;

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肺切除1/4;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成人脾摘除;

胰切除1/3;

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白细胞减少症;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血小板减少;

胃切除1/2;

小肠切除1/2;

结肠大部分切除;

轻度排尿障碍;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阴道狭窄;

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边缘智能;

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颅骨外露;

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鼻或面颊部有 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 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全身瘢痕面积40%~49%;

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 =0.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双眼视野 =80%;

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外伤性青光眼;

双耳听力损失 =41Dbhl或一耳 =91Dbhl;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发声及言语困难;

一耳或双耳缺损 1/3、

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舌缺损小于舌的1/3;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心功能不全一级;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肺段切除;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肝部分切除;

胆道修补术后;

脾部分切除;

胰部分切除;

腹壁缺损10cm左右;

胃部分切除;

小肠部分切除;

一侧肾上腺缺损;

输尿管修补术后;

尿道修补术后;

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性功能障碍;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癫痫轻度;

颅骨缺损 =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 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颈部瘢痕畸形;

全身瘢痕面积30%~39%;

鼻再造术后;

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一眼矫正视力 =0.3另眼矫正视力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双耳听力损失 =31Dbhl或一耳损失 =71Dbhl;

发声及言语不畅;

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 1/5,

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1/2者;

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肺修补术;

支气管成形术;

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乳腺成形术后;

隔肌修补术后;

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子宫修补术后;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全身瘫痕面积

一眼矫正视力 =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8;

双眼矫正视力 =0.8;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晶体脱位;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外伤性瞳孔放大;

双耳听力损失 =26Dbhl,或一耳 =56Dbhl;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发声障碍;

一耳或双耳缺损 2平方厘米;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铬鼻病;

嗅觉丧失;

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鼻中隔穿孔;

鼻或面部有 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指端植皮术后;

手背植皮面积 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手掌、足掌植皮右积 30%者;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 100平方厘米;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胸壁异物滞留;

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肝修补术后;

脾修补术后;

胰修补术后;

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肾修补术后;

膀胱修补术后;

卵巢修补术后;

输卵管修补术后;

乳腺修补术后;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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