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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后行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6-10 浏览:0
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后行政责任主体认定及行政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之后,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解散;解散后,原投资人如何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民事责任;如果发生继承,又该如何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后行政责任主体认定及行政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之后,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解散;解散后,原投资人如何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民事责任;如果发生继承,又该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这些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人死亡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并且在投资人死亡后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那么该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又该如何承担行政责任,对于此类问题,上述法律、规章并未作出规定。

比如,A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机关根据商品质量抽查工作统一部署,委托某法定检测机构对A加油站正在销售的93号汽油进行抽检,并证实被抽检汽油不合格。随后,执法人员又查明三点:A加油站投资人已于抽检前去世;A加油站财务制度不健全,被抽检汽油的相关凭证无法查找,对涉案汽油的供货商、购进时间、购进标号和购进量都无法确定,只能根据A加油站工作人员的陈述来认定案件事实;A加油站投资人的5个法定继承人都未参与经营活动。这样,就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后的行政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有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在企业人格与个人人格上、在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上只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既然投资人已经死亡,就应该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其存续期间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主体也就无从谈起,至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财产性行政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以现存财产承担。也有观点认为,处罚对象应当在法定继承人作出是否继承的明确表态后予以确定。如果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工商机关不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如果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工商机关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另外,也有观点认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应该把个人独资企业和继承人列为共同的处罚对象予以处罚,或者将处罚对象定为个人独资企业聘请的工作人员。

注意分析投资人死亡时间与违法行为被发现时间的关系

1. 投资人死亡后个人独资企业违法行为才被发现。

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人死亡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并且在投资人死亡后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其行政责任的主体认定条件比较复杂,应分为两种情形,结合投资人的授意情况和违法经营受益人情况来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投资人死亡前,个人独资企业已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投资人死亡后,个人独资企业工作人员继续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这时,如果工作人员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受益人为个人独资企业,行政责任主体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且违法行为的时间应当从实际违法经营活动开始时起计算,到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止。如果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受益人为工作人员自己,行政责任主体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工作人员个人。这时,个人独资企业违法行为的时间计算,从实际违法经营活动开始时起,到投资人死亡时止;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时间计算,从投资人死亡时起,到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止。

第二种情形,投资人死亡前,个人独资企业未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投资人死亡后,个人独资企业工作人员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这时,如果工作人员有投资人授意,且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受益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工作人员没有投资人授意,但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受益人为个人独资企业,那么,行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违法行为的时间从投资人死亡时起计算,到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止。这是因为,虽然违法行为是工作人员个人实施的,但最终受益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因此产生的行政责任应当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至于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行政责任,应当根据个人独资企业与工作人员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行政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

如果工作人员有投资人授意,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受益人为工作人员个人,或者工作人员没有投资人授意且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受益人为工作人员个人,那么,行政责任主体应当是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时间从投资人死亡时起计算,到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止。因为此种行为是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而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对于其所产生的行政责任,不宜根据民事法律中的表见代理原则进行处理。

表见代理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是在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具有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而相对人又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

由于无代理权人没有代理权,那么当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首先应该由无代理权人对相对人承担全部责任。至于无代理权人是否有过错,应该承担多少责任,那是无代理权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问题,与相对人无关。这时,不能由无代理权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否则将使代理人逃避责任,对相对人不利。根据表见代理民事法律中的这一原则,当个人独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而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时,对于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是,民事法律中的表见代理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责任情形,其行政责任应当由工作人员个人承担。

2.投资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处过程中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责任主体或者处罚对象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

实施行政处罚应注意考虑投资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后,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注意考虑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具体来看,有以下两种情形:

1.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形。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由此可以推定,当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可不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存续期间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至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财产,应当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对债权债务处理后剩余的财产,应当依据《继承法》规定,归国家或者投资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继承人继承情形。

继承人继承后,工商机关是否可以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还需要具体分析。因为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人继承的仅仅是投资人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权,不能因此而直接推定继承人即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新投资人,而应当视继承人的意思而定。

继承人继承后,决定不继续经营,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予以解散、清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个人独资企业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应当参照对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形中的方法予以处理,不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行政责任。

继承人继承后,决定继续经营。如果继承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之后,继承人便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新投资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一直处于连续状态,应当对已故投资人经营期间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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