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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7-09 浏览:0
导读: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日益增多,诉讼标的增大。2008年谷城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37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11.07%,2009年1-11月,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达184起,占已受理民事案件的13.41%,民间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日益增多,诉讼标的增大。2008年谷城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37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11.07%,2009年1-11月,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达184起,占已受理民事案件的13.41%,民间借贷纠纷收案呈逐年上升之势。2008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总标的为572.69万元,今年前11个月为654.60万元,其中个案中标的最大的为25万元。

2.纠纷起因多样化。借款人有以家庭生活困难或经营需要为由向出借人借款的,有以提供假担保、优先供货或高利回报等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的,也有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而主动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导致借贷纠纷的。

3.借贷手续大多不完善,有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对借款用途、利息、偿还借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最基本的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证人证明双方借款关系的存在,大多数案件未设立担保。

4.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审理周期长。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躲避债权人追讨债务,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后,案件无法直接送达,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延长了法院审结案件的时间,也直接导致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偏高,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

5.部分案件存在“问题借贷”嫌疑。从该院受理的一系列借贷纠纷案件来看,多数案件本息约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但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为了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由于债务人无法举证,法院只能依据借条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此外,有个别案件的当事人还涉嫌犯罪行为,以合法形式隐藏非法行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买卖“六合彩”以及追讨赌资的情形,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案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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