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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8-22 浏览:0
导读:国土资发[19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环境资源厅: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国土资发[19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环境资源厅: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第241号令,规范、指导全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管理工作,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部沟通。 附件: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 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他附件一式一份。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 (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他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 (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5、申请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1)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应提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文件,以及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 (2)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申请勘查,是独资、合资企业的, 应提交;合作勘查的,应提交; (3)交通位置图。 (二)勘查申请应审查的主要内容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请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申请人先递交了申请书; 2、申请登记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填表说明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是否超出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范围; 4、申请登记区块范围是否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 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是否对探矿权价款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已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6、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90日内,是否注销过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7、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是否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三)审批表中审查人意见的填写1、填写申请登记项目的基本事项(1)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区块范围的大小及是否已设置其他矿业权; (3)勘查单位是否具备勘查资格; (4)应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及说明; (5)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说明。 2、填写拟批准勘查许可证的内容(1)探矿权人; (2)探矿权人地址; (3)勘查项目名称; (4)地理位置; (5)图幅号; (6)批准范围内基本区块数、勘查面积; (7)有效期; (8)勘查单位。 第(1)、(2)、(3)、(4)、(8)项的内容的填写,可按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上相应的栏目填写。第(5)项图幅号应填写拟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所处1/5万地形图的国家标准图幅号。第(6)项批准范围内基本单位区块数,应填写拟批准的基本单位区块数,不足一个基本单位区块的,折算为基本单位区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勘查面积应以平方公里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7)项只填写拟批准的年限。许可证上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以签发日期为准。 3、不同意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四)备案要求各登记管理机关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放勘查许可证后,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发: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份(不含附件); (2)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转发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2、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发放勘查许可证后,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发: 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3、以下资料留发证机关存档: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份;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全套附件一份;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备案卡片。 (五)变更、延续、保留探矿权登记程序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登记程序比照勘查登记程序执行。在颁发新的勘查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原勘查许可证。 (六)登记范围的核定在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运行前,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证时,基层地质矿产管理机关应协助登记机关审查探矿权申请范围是否已设立其他矿业权。 (七)地质调查项目登记规定申请地质调查的应填写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并附地质调查项目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调查项目的区块范围是领海及中国的其他海域、跨省(区、市)的,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地质调查项目审核备案登记,申请其他地质调查项目到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登记,领取地质调查证。地质调查证工作面积不限,不具排他性,无须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持证人不享受探矿权人的权利。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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