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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发展需法律法规支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9-09 浏览:0
导读: 【电子政务】电子政务发展需法律法规支持 薛小和:今年是政府政务信息化工作“十五”规划期的最后一年,经过4年的努力,我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网络基础建设已经初具规模,截至2005年初,政府网站数量达到了1万个以上

【电子政务】电子政务发展需法律法规支持

薛小和:今年是政府政务信息化工作“十五”规划期的最后一年,经过4年的努力,我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网络基础建设已经初具规模,截至2005年初,政府网站数量达到了1万个以上。从应用效果看,政府内部通过网络化沟通和信息共享,办公效率大有提高。您认为在继续推行电子政务的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王健:推行进程中不仅要通过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对政务进行改造,也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和更新公务员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行为,这些方面都需要法律法规的强大支持。所以,在电子政务建设的技术问题基本解决后,电子政务与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协调,就成为事关电子政务建立、运行、管理和发展的关键。

薛小和:当前,电子政务的发展与法律建设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协调现象

王健:电子政务要以公共服务为出发点,运用信息技术在网上进行经常性的行政事务管理,通过电子化渠道加速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的相互沟通和联系,目标是大幅度地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效率和效能、降低政府部门行政成本。然而,由于现行的法律的制约,目前一些地方在发展电子政务方面存在重电子、轻政务的现象:

一是把电子政务仅仅当作政府部门的计算机化,不重视软件的开发和政府业务流程的整合,只是用计算机系统去模仿传统的手工政务处理模式,结果不少政府部门的计算机设备成为高级打字工具,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二是简单地把电子政务等同于政府部门上网,以为把政府部门一些政策、法规、条例搬上网络就万事大吉,没有把传统的政务工具同网络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信息手段而忽视政府部门业务流程的改进;

三是政府部门工作中的信息流与业务流脱节,难以利用电子政务的技术手段提高对市场的监管能力,还未做到宏观管理数字化、规范市场网络化以及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服务快捷化,还未很好地利用电子政务履行宏观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职能。

薛小和:有专家就此指出,推行电子政务的关键是政务而不是电子,电子只是一种手段,我们在政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不仅在于手段,更在于体制。

王健:是这样。如果只是将政府部门职能计算机化和简单地政府上网,就可能固化现行的管理模式和政府部门业务流程,降低电子政务的效率和功能,提高行政成本。须知,推行电子政务是一项高投入的工程,如果只关注电子政务的技术建设,那么政府部门就充当了信息技术和产品的消费者角色。

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门由于行政体制的原因和既得利益的驱使,造成信息资源的部门控制,条块分割,有些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常把本部门拥有的信息资源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不大愿意对外公开,形成了信息孤岛。而且不同部门的多头管理也形成了数据库的重复建设和信息缺乏权威性。比如基本法人单位数据库,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和统计部门各有一个,各有特定的数据采集渠道,各自独立建设、独立维护,相互不共享,甚至数据不一。

另外,电子政务需要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提高政务的透明度,但现有法律法规中尚无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薛小和:我们一些部门还习惯于用“内部规定”处理公共事务,而电子政务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发展。请你具体谈谈我们需要完善哪些法律

王健:首先,电子政务立法应当选择统一立法和单行立法相结合模式。比如,制定统一的《电子政务法》时,内容上可考虑包含电子政务组织法、电子行政行为法、电子政务监督法等相关内容。与此同时,应当加大配套单行法的制定和修改力度。

要建立完善实施电子政务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实施电子政务需要协调政府间的信息行为关系和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行为关系。比如,在涉及政府部门一般信息行为的法律法规中,需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可考虑在此基础上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同时尽快制定《电子信息个人隐私保护法》。

在电子政务活动的核心性法律法规方面,需要尽快建立《电子政务法》、《电子政务行政程序法》、《电子政务信息技术管理法》、《电子政务标准法》等法律,以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和政府管理创新。

在电子政务活动的运作性法律法规方面,主要涉及《电子签名法》、《网上采购法》、《网上申报程序法》、《电子认证法》、《预算和会计法》、《电子文书法》等立法。

薛小和:《电子签名法》在今年4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了。

王健:《电子签名法》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但其应用范围仅限于电子商务领域,在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方面,也需要尽快依据该法制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在法律修改后,推进电子政务仍然需要强有力的统一领导,以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实现标准规范统一,解决资源无法共享和重复建设等问题,促进电子政务的不断升级薛小和:今年是政府政务信息化工作“十五”规划期的最后一年,经过4年的努力,我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网络基础建设已经初具规模,截至2005年初,政府网站数量达到了1万个以上。从应用效果看,政府内部通过网络化沟通和信息共享,办公效率大有提高。您认为在继续推行电子政务的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王健:推行进程中不仅要通过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对政务进行改造,也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和更新公务员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行为,这些方面都需要法律法规的强大支持。所以,在电子政务建设的技术问题基本解决后,电子政务与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协调,就成为事关电子政务建立、运行、管理和发展的关键。

薛小和:当前,电子政务的发展与法律建设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协调现象

王健:电子政务要以公共服务为出发点,运用信息技术在网上进行经常性的行政事务管理,通过电子化渠道加速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的相互沟通和联系,目标是大幅度地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效率和效能、降低政府部门行政成本。然而,由于现行的法律的制约,目前一些地方在发展电子政务方面存在重电子、轻政务的现象:

一是把电子政务仅仅当作政府部门的计算机化,不重视软件的开发和政府业务流程的整合,只是用计算机系统去模仿传统的手工政务处理模式,结果不少政府部门的计算机设备成为高级打字工具,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二是简单地把电子政务等同于政府部门上网,以为把政府部门一些政策、法规、条例搬上网络就万事大吉,没有把传统的政务工具同网络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信息手段而忽视政府部门业务流程的改进;

三是政府部门工作中的信息流与业务流脱节,难以利用电子政务的技术手段提高对市场的监管能力,还未做到宏观管理数字化、规范市场网络化以及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服务快捷化,还未很好地利用电子政务履行宏观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职能。

薛小和:有专家就此指出,推行电子政务的关键是政务而不是电子,电子只是一种手段,我们在政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不仅在于手段,更在于体制。

王健:是这样。如果只是将政府部门职能计算机化和简单地政府上网,就可能固化现行的管理模式和政府部门业务流程,降低电子政务的效率和功能,提高行政成本。须知,推行电子政务是一项高投入的工程,如果只关注电子政务的技术建设,那么政府部门就充当了信息技术和产品的消费者角色。

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门由于行政体制的原因和既得利益的驱使,造成信息资源的部门控制,条块分割,有些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常把本部门拥有的信息资源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不大愿意对外公开,形成了信息孤岛。而且不同部门的多头管理也形成了数据库的重复建设和信息缺乏权威性。比如基本法人单位数据库,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和统计部门各有一个,各有特定的数据采集渠道,各自独立建设、独立维护,相互不共享,甚至数据不一。

另外,电子政务需要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提高政务的透明度,但现有法律法规中尚无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薛小和:我们一些部门还习惯于用“内部规定”处理公共事务,而电子政务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发展。请你具体谈谈我们需要完善哪些法律

王健:首先,电子政务立法应当选择统一立法和单行立法相结合模式。比如,制定统一的《电子政务法》时,内容上可考虑包含电子政务组织法、电子行政行为法、电子政务监督法等相关内容。与此同时,应当加大配套单行法的制定和修改力度。

要建立完善实施电子政务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实施电子政务需要协调政府间的信息行为关系和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行为关系。比如,在涉及政府部门一般信息行为的法律法规中,需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可考虑在此基础上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同时尽快制定《电子信息个人隐私保护法》。

在电子政务活动的核心性法律法规方面,需要尽快建立《电子政务法》、《电子政务行政程序法》、《电子政务信息技术管理法》、《电子政务标准法》等法律,以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和政府管理创新。

在电子政务活动的运作性法律法规方面,主要涉及《电子签名法》、《网上采购法》、《网上申报程序法》、《电子认证法》、《预算和会计法》、《电子文书法》等立法。

薛小和:《电子签名法》在今年4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了。

王健:《电子签名法》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但其应用范围仅限于电子商务领域,在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方面,也需要尽快依据该法制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在法律修改后,推进电子政务仍然需要强有力的统一领导,以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实现标准规范统一,解决资源无法共享和重复建设等问题,促进电子政务的不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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