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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予纠纷:小儿不赡养 母收回赠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1-12 浏览:0
导读:  10年前,张老太将共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赠与小儿子;而今,张老太身患重病,小儿子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愿承担医疗费用,逃避相应的赡养义务。张老太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赠与合同。日前,嘉定区法院作出判决,

  10年前,张老太将共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赠与小儿子;而今,张老太身患重病,小儿子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愿承担医疗费用,逃避相应的赡养义务。张老太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赠与合同。日前,嘉定区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张老太就其产权份额对小儿子郭某的赠与。

  64岁的张老太早年丧偶,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体贴老母年迈体弱,将其接到自己家中照料,日子过得虽不富裕,却也其乐融融。老太唯一的遗憾就是平时与小儿子一家不常联络,经年累月下来,双方感情难免生疏。

  2009年底,张老太时常觉得头痛难忍,视力模糊难以见物,去医院诊治后查出患了脑膜瘤。医生告知要住院接受治疗,相关医疗费用达数万元。老太试着与两个儿子商量,大儿子表态愿意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小儿子则不同意承担另一半医疗费用。

  僵持之间,张老太想起自己于2000年曾在小儿子的一再要求下,将自己与小儿子及小儿媳3人共有的一套住房中的产权份额赠与小儿子,双方签署了赠与书并经公证,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房现由小儿子出租并收取租金。面对试图逃避赡养义务的小儿子,老太的心凉透了,请求法院撤销这份10年前签订的赠与合同。

  庭审中,小儿子称2002年其在单位工作时右手中指不慎被冲床冲断,被认定为9级工伤,目前没有工作,妻子的收入也不高,无力承担医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原告因年事已高、经济困难,且身患疾病急需治疗,确需子女照料并承担相关医疗费。尽管被告声称自己经济困难,但其作为儿子,理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即便按其所述被认定为9级工伤,但未丧失劳动能力,完全可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报酬以履行义务,何况被告将房屋出租后有相应的租金收入,所以被告的辩解,法院未予采纳。

  办理房产赠与手续的具体步骤是: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第三条规定,赠与房地产必须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接受赠与房地产的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同时提交下列证件:①申请书;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③原房地产产权证;④赠与书及公证书;⑤遗赠证明及赠与人死亡证明、遗赠证明公证书;⑥契税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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