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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1-21 浏览:0
导读: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

  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3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金额以第30日的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逐日扣减:第31日至第40日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每日等额递减10%。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三。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四。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参照市物价局有关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4、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拆迁安置房申购款的计息标准

  拆迁安置房申购款利息归被拆迁人,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的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适用范围

  1、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此标准。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关于超期过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同时作废,《南京市拆迁中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中关于征地拆迁自行过渡费标准部分同时作废。

  4、本通知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2、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3、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

  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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