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京政发〔1992〕35号文件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7月起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均按1%—10%掌握。到1997年达到10%。单位交存资金的来源,由各单位自筹解决。目前有困难,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可以缓建。
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按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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