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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变更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5-12 浏览:0
导读: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房管局统一编制,用以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须签订此合同,目前,不管是内销的房产合同还是外销的都需要做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买房人同卖房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房管局统一编制,用以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须签订此合同,目前,不管是内销的房产合同还是外销的都需要做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买房人同卖房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合同。卖房人一般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法律咨询:

原告诉称,1995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售楼书、规划平面图及南光花园住宅户住户手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花园3栋606房,建筑面积90.62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389575元;被告出售的南光花园房地产须按深圳市国土规划局1993年11月17日批准的建筑图纸完成建设工程;被告出售的房地产位于地块编号为T104-66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的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由该土地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共同利益归乙方及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小区规划图,表明了南光花园的第五栋房屋南面约4000平方米的土地为小区花园和网球场,同时对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如停车场、绿化地、庭院布置、小区围墙等均有详尽说明。合同签定后,被告擅自将房屋建为八层,增建面积1500.15平方米,受益人民币6303095元全部由被告享有,并在原规划修建小区花园和网球场处建造了第六栋房屋;被告承诺的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至今没有落实。原告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4757元;2、拉起围墙,完善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3、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回答:

被告应向三原告支付购房款2%的违约金人民币7791.5元。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律知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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