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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 [失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8-06 浏览:0
导读:失效日期:2004-06-30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将

失效日期:2004-06-30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将过期啤酒更换标贴、伪造生产日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同意你局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规定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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