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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8-08 浏览:0
导读:  冀经二终字第58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海口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

  冀经二终字第58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海口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廉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锦奇,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金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邸爱萍,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海南爱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海口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秦法经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口xx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廉奎、王锦奇,中铁xx局委托代理人邸爱萍、唐丽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7年1月15日,双方签订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主要约定,中铁xx局将其总承包的“河北省国税局北戴河培训中心”工程中的装修部分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海口xx公司,工程造价约1500万元,以建设方审定的装修预算总价为准。付款方式为中铁xx局按实际预算材料量分期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每月结算一次,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建设方结算中铁xx局工程款后10日内,中铁xx局向海口xx公司结算所有工程尾款。中铁xx局按决算总价18%向海口xx公司收取管理费。工程质量如达到或达不到优良,中铁xx局按工程总价的1%奖罚海口xx公司。黄廉奎代表海口xx公司、李美鲸代表中铁xx局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同日双方还订立一份“委托设计合同”。中铁xx局受建设方委托将所建工程项目交由海口xx公司设计,但双方未明确约定设计费用的具体数额。黄廉奎、李美鲸分别代表双方签字盖章。两份合同签订后,海口xx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了设计,并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1997年7月5日,装修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经质检部门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北戴河区级优良。同年7月10日,双方签署一份工程后期收尾工程有关问题的保证书,建设方委托的监理公司代表也在保证书上签字。该保证书约定,工程竣工后,海口xx公司有权与建设方参与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结算余额扣除中铁xx局管理费后要直接由建设方付给海口xx公司。全部工程完工后,其工程决算经审计完后,中铁xx局五日内付清海口xx公司全部工程款。1997年11月15日,建设方及合同双方共同参与,经秦市审计局审定“培训中心”工程总造价为34831706元,其中装修工程为23986357元。截止1997年12月1日,海口xx公司共收到建设方直接购置设备款5466570元及中铁xx局转付工程款共计19002215元,设计费40万元。海口xx公司按合同价款的18%应向中铁xx局交付4317544.26元的管理费。1999年4月15日,海口xx公司第一次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中铁xx局支付所欠工程款348.7万元及利息,并提供一份双方于1997年6月13日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中铁xx局收取管理费的比例由原来双方约定的18%降为5%,总造价除去建设方自行购进的成品、设备部分,付款方式按建设方规定办;工期、质量问题要减去土建影响的时间;中铁xx局委托海口xx公司有权向建设方验收工程,结算工程款”。双方在“补充协议”上均加盖了公章,但没有代表签字。有 关文书向中铁xx局送达后,1999年8月2日,海口xx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于8月18日裁定准许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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