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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02 浏览:0
导读: 单位集资建房 单位集资建房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湖北团两位全国人大代表昨日在京呼吁,对个税起征点以下中低收入群体集资建房开绿灯。 他们认为,目前国家对集资建房的限制太多,从而使享受到这

单位集资建房

单位集资建房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湖北团两位全国人大代表昨日在京呼吁,对个税起征点以下中低收入群体集资建房开绿灯。

他们认为,目前国家对集资建房的限制太多,从而使享受到这一政策的群体太小。

这两位代表的建议,引起了部分全国政协委员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高工袁伟霞表示,集资房虽能改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但容易“变味”。

人大代表:对个税起征点以下者集资建房开绿灯

集资建房限制条件多

孝棉十年没建集资房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孝棉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应安说,该集团现有职工7000多人,职工月收入一般1000多元,住房困难户不少。1995年至1998年,该集团曾利用企业空地集资建房,盖了400多套房子。由于集资房利用的是自有土地,房子又是以成本价出售,房价远低于市场价,解决了一些骨干的住房问题。之后由于国家政策收紧,该集团再没有集资建过房。

问题卡在土地性质上。孙应安介绍,该集团现在的空地均为工业用地,而按建设部的规定工业用地是不能用于集资建房的。工业用地若要变性为住房用地,必须经过招拍挂等程序,由土地部门面向市场公开拍卖,再变更性质。而公开拍卖后的地价将扶摇直上,只适合建商品房,不适合集资建房,孝棉集团多数职工是买不起的。

目前,该集团一些住房困难职工,要么和父母合住一起,要么通过父母的资助买套很小的房子。这些职工要求集资建房的呼声很高。

黄麦岭公司符合条件

集资建房幸运获批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富荣告诉记者,黄麦岭公司集资建房的申请最近刚刚获批准,将在孝感郊区建900套房子,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黄麦岭公司符合建设部关于集资建房的所有条件: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在城郊有90亩自有土地,且属于棚户区,本来就是居住用地,不涉及土地变性问题。

这批房子一部分分配给原棚户区居民,另一部分分配给已退休的、想离开矿区搬回城郊住的职工。由于土地是自有的,政府对集资建房又减免了大量税费,房价低至886元/平方米,远低于孝感平均房价,非常受职工欢迎。

但张富荣认为,像黄麦岭公司这样幸运的企业毕竟不多。很多住房困难企业没有空闲的自有土地,或者虽有自有土地但属于工业用地,都不能进行集资建房。

个税起征点以下群体

集资建房应该开绿灯

孙应安说,纺织行业是就业大户,但职工收入较低,孝棉集团职工能承受的房价只能在每平方米千元以下。为了稳定职工人心,像孝棉集团这种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应调整相关政策,允许其利用空闲工业用地集资建房,同时减免相关税费。这部分群体集资建房,对商品房市场也不会造成冲击,因为他们本来就买不起商品房。

张富荣建议,对月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群体,集资建房政策适当放宽。这样的低收入行业不少,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突出。对于没有空闲自有土地的企业,政府可以成本价划拨建设用地,同时减免相关税费。对起征点以上的群体,或者购买政府组织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或者购买商品房,不允许集资建房。

有政协委员担忧:单位集资建房容易产生腐败

全国政协委员肖宏江

闲置土地可考虑集资建房

“单位集资建房不是不可以,但得在有自有土地的前提下。”昨日,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能源集团总经理肖宏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些单位有闲置土地或闲置厂房,可考虑更改用途集资建房,为职工谋福利。

他认为,单位集资建房最难控制的问题,就是参与建房的职工的标准,必须加强监管,有效避免拥有私有住房的情况下又参与集资建房的情况。

在肖宏江看来,单位集资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由职工个人全额集资建设,所建房屋应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购买。“并且,拟建住房的套型面积必须有严格规定,以防前段时间媒体所报道的个别单位‘豪华别墅群’的状况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袁伟霞

单位集资建房容易“变味”

全国政协委员、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高级工程师袁伟霞认为,单位集资建房可以大大降低个人购房的成本,解决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然而,随着单位集资建房的发展,很多地方的集资建房却变了味。

其一,单位集资建房引发了新的社会不公平。很多单位通过“定向开发”、“委托代建”、“团购”等形式,变相搞集资建房,既享受了经济适用房的种种优惠政策,又披着“市场化运作”的外衣,名正言顺地将多占房、占大房行为合法化。单位集资建房出现了面积越建越大、档次越来越高的现象,已脱离其住房解困的本质。

其二,单位集资建房成为腐败的温床。按照国家的政策原意,单位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应该是面向中低收入的职工,建筑标准较低,但是单位集资房的建筑标准往往很高,有的甚至可以和高档商品房相媲美。由此带来了很多腐败问题,并且这种违规、超标的集资建房产生了集体腐败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吴德江

人人有房产不如人人有房住

“谈到住房,我们首先得把观念扭转过来。解决住房问题,追求的并不是人人拥有房,而是保证人人有房住。”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吴兆麟基金会会长、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德江说。

他认为,单位集资建房,在产权的界定上会碰到很多法律障碍。在分配问题上,也涉及到什么资格的人可以享用的问题。“矛盾一大堆,不如以单位的产权盖房子,租给职工来住。”

吴德江说,我的住房观点是,不一定要物权,而是拥有房子的使用权。

资料

何谓集资建房

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由国有单位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作为建房用地,国家减免部分税费,职工出资修建,不对外出售。

相关规定

●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而且这两类企业申请集资建房还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条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第三条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这个土地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

●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同时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

背景

武汉集资建房只占住房总量1%

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房,在武汉已有21年历史,但由于种种原因,只有极少数职工享受到这一政策。

记者从武汉市国土房产局了解到,自1988年以来,该市每年都有10—40万平方米的企业集资建房计划,占全市住房建设总量的百分之一左右。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是绝大多数市民解决住房的选择。

对允许建经济适用房的困难企业,武汉市严格把关:企业负债率75%以上;连续亏损3年以上;职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去年计划为30万平方米,剔除一些“富单位”之后,最后也只批准了几家。

以成本价销售的集资房,买房人都得到了实惠。武锅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集资建房节省了开发商的利润及部分土地价格,比职工买同等地段的商品房每平方米便宜约2000元。中铁七局建设的集资建房,成本价只有2000元/平方米左右。

但有员工指出,在分房的时候,往往是论资排辈,领导先挑,到普通职工手里有些难,往往需要找关系、走后门,企业集资建房,容易滋生腐败。“集资建房有利有弊。”武汉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双林说,申请集资建房的困难企业,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占用的是国家资源,对其它企业是不公平的。集资建房作为一种过渡是可以的,最终还是要进行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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