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案】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现将《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王忠禹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加快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规范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资,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供应厂商的活动。
第三条 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国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国家经贸委负责制订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机电设备招标机构的资格。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电设备招标范围
第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应委托国家指定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竞争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招标,其招标范围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
采购的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出的条件进行招标;
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保密;
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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