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公司属工业企业,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注明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该公司于筹建时采用自购建筑材料、工具及设备,聘请临时建筑人员从事厂房、办公楼建设,没有发生发包行为,建成后以资产评估值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未取得建安发票。请问:对该建筑行为是否征收建安营业税如何征收计税依据是什么
【解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自建建筑物,只要没有销售,其自建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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