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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包括哪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7-12 浏览:0
导读: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受害群体的年龄断跨越大,社会危害极大。那么,有人就问何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呢?其实,法律上并没有涉众型经济犯罪这个罪名,它是对某类高发型经济犯罪的总概括术语。那么,涉众型经济犯罪包括哪些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哪些表现形式?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后果有哪些?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19涉众型经济犯罪包括哪些?

涉众型经济犯罪包括哪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

  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

2019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涉众型经济犯罪包括哪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在被查处的这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呈现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1、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2、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3、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4、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5、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2019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有哪些?

涉众型经济犯罪包括哪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1、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后果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对每个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本身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数目不大的损失往往是其今后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积蓄,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将十分巨大。

  2、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包括三个层面:其一,对受害人家庭的影响。部分受害人“投资”并未征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势必影响家人关系,严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间的影响。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荐,“投资”一旦受损极可能将责任归于引荐者,给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蒙上阴影。其三,对社会的影响。由于受害人众多,造成的损失对生活影响颇大,一些受害人因不满而群体上访,有的甚至演变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3、波及社会经济安全。与直接侵害个体的刑事案件相比较,集资诈骗、非法吸存、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触及的经济领域更广,涉及的流动资金更多,危及的经济安全更深。相对于犯罪金额而言,涉案资金的数额更为庞大、流动更为频繁,对金融安全构成了威胁。

  4、社会信用体系受创。深层次危害之一就是对正在重塑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政府公信不失为一种打击。其一,部分机构受蒙蔽为不法分子的行为提供帮助,出面为不法行为宣传助势,有的甚至以单位名义参与其中,虽本意为发展本地经济或为群众谋取福利,但无意中被不法分子利用。其二,办案单位间的不协调,由于办案人员的行为或言论不当而引起受害人猜疑。其三,刑民商交叉处理较为普遍,诉讼进展不一带来裁判不统一。如“碧溪广场”案刑事判决生效后,相关法院又陆续撤销已作出的1000多件民事判决,不仅耗费司法资源,而且有损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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