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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未出资承担什么责任?违反出资义务情形有哪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12-23 浏览:0
导读:股东在公司里是有权利的一方,因此相关法律也要求部分股东需要向公司出资。那么 公司股东未出资承担什么责任?违反出资义务情形有哪些?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股东未出资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股东未出资承担什么责任?违反出资义务情形有哪些?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9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实缴的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只有按法律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也就是需要股东实际完成出资的公司,比如证券公司,金融公司的股东,才会有招致行政责任的风险,如果上述情节非常严重的,还可能撤销公司的登记或者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

  3、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由于法律没有要求成立公司时必须实际缴纳承诺的出资,就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因此也就不会产生上述的行政责任。

违反出资义务情形有哪些?

 公司股东未出资承担什么责任?违反出资义务情形有哪些?

  1、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3、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5、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

股东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公司股东未出资承担什么责任?违反出资义务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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