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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是什么?转包和分包的认定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12-24 浏览:0
导读: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那么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是什么?转包和分包的认定是怎样的?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是什么?

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是什么?转包和分包的认定是怎样的?

  第一,在工程分包常见的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在工程分包常识中的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第三,在工程分包常识中的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人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第四,在工程分包常识中的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与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转包和分包的认定是怎样的?

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是什么?转包和分包的认定是怎样的?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转让后,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转包的外在形式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非常相似,乃至有学者认为:“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转包和分包是否都违法?

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是什么?转包和分包的认定是怎样的?

  1、有些中标企业擅自转包。

  有的中小型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在没有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过关系,将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本身就没有多大利润的项目,转包给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净得一些利润;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原中标人一概不理。这种行为势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获取利润,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粗糙劣质。

  2、中标的项目经理私下转包或转包后再次转包。

  这些项目经理大都是乱挂靠企业的。他们在挂靠时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期间,就已经交了部分挂靠费用,若中标后,还将按中标价4-8%比例提成;而挂靠中标的项目经理自己想得些纯利润就转手给他人承建。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具有隐藏性,人们往往注意建筑企业是否变化而不注意项目经理的更换,所以有的工程能被项目经理转包二三个人,而招标人却全然不知详情。

  3、不按规定履行转包、分包手续。

  有的中标企业和项目经理因与地方群众有着十分尖锐的矛盾,短时间内实在无法协调解决好,或者施工条件突然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必须要转包的工程以及招标时充许分包的工程,私自决定给他人施工;不让原招标人审查承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不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转包或分包手续,更谈不上报建管部门备案了。

  4、有些施工企业将中标工程视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

  有的中标企业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私自将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转包于他人施工,从中牟取利润。在工程招标时,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就已经载明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的主体与关键性工作不转包和非法分包,而中标企业私自转包于他人,不论其转包于谁,其资质如何,都是错误的。某二级建筑公司在一教工宿舍楼工程施工招标中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私下立即与三个公司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与一个三级建筑公司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与一个水电公司签订了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还与一个装璜公司签订了装璜施工合同。而自己没有一个项目经理参与施工,充当了皮包公司的角色。在施工过程中,双方配合不好相互攻击揭短,施工进程不一,延误了工期,暴露了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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