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具体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或者虽然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至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并依法作出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在于:
保护被告人权利: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错误定罪和惩罚。
促进司法公正: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时,不得随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符合国际司法趋势:疑罪从无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与国际司法制度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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