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中,赔偿主体通常是侵权人本人,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刑事赔偿中,赔偿主体主要是国家,因为涉及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的损害。
民事赔偿范围广泛,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甚至可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赔偿范围相对较窄,一般仅限于直接损失和财产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民事赔偿主要采用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刑事赔偿则遵循违法原则,即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违法,国家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制作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申请复议: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决定书或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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