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证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在进行逮捕时必须出具此证明书。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制作决定逮捕书或逮捕决定书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文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意味着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有足够的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并且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
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同时,逮捕后的侦查工作仍会继续进行,证据也可能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如果最终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仍可能被无罪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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