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这种权利的设置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无法履行而导致的损失,并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其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发现对方可能不履行合同时,为了保护自己,先履行方有权暂停执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双方有先后顺序,如果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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