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性原则,信息应基于事实反映情况,不得虚假。
准确性原则,信息应简明扼要,不得误导。
完整性原则,信息应内容完整,不得重大遗漏。
及时性原则,应按时披露对公司有影响的信息。
公平披露原则,应平等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是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作为最终决策者,对信息披露的质量负有首要责任,需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他相关人员,如公司法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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