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合同中,担保期限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期间。
若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不明确,即无法根据约定确定一个具体的期限,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担保期限将被视为约定不明。在此情况下,保证期间将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也没有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有以下几种情形:
·保证期间届满: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如未及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限过后,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消灭:若主债务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则担保关系也随之消灭,担保期限自然失效。
·担保合同无效:若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担保期限也随之失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担保人存在过错,仍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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