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拒诊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等。
·合同义务: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生作为医疗机构的代表,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医疗服务。如果医生拒绝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则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义务对急危患者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如果医生拒绝为急危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则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是根据三方面的因素来进行认定:
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需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若有,则可能存在过错。
2.损害事实:即患者确有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损害,如疾病加重、残疾、死亡等,且该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要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联系。并非只要有医疗行为就认定有因果关系,需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只有当以上三个方面都满足一定条件时,医疗机构才需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在满足这些因素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医疗机构的损害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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