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并对应相应的量刑标准:
1.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恶劣”通常包括高速驾驶、多次追逐竞驶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驾驶行为。
2. 只要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即构成醉酒驾驶,将受到拘役和罚金的处罚。具体量刑时,还会根据血液酒精测试的度数和具体情节综合考虑。例如,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至140毫克/100毫升之间,基准刑为1个月拘役;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至200毫克/100毫升之间,基准刑为2个月拘役;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基准刑为3个月拘役。此外,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刑期相应增加1个月。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同样处拘役,并处罚金。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处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追逐竞驶
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频繁、突然变道,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的驾驶行为,以及使用灯光、喇叭等对其他车辆进行干扰,且情节恶劣。
2. 醉酒驾驶
这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酒精会影响驾驶员的中枢神经系统,降低其反应能力、判断力和操作能力,从而极大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3. 校车或客运车超员、超速
驾驶校车或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4.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遵守相关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