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在校期间遭受暴力侵害,学校需承担举证责任倒置义务。若无法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未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未开展反欺凌教育),则直接推定存在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若暴力行为由校外人员实施,学校仅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严格执行访客登记制度)时承担补充责任,并可事后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未及时制止暴力行为(如教师目睹欺凌却未介入);未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如知晓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未通知家长);未落实应急处理机制(如学生受伤后未及时送医并通知监护人)这些情况下学校将会被认定为是管理失职。
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得开除实施暴力行为的学生,仅可采取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及转送专门教育学校等措施。例如,某初中生多次持械威胁同学,学校可申请将其转入工读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高中学校可对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如持械伤人、组织团伙欺凌)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需要满足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调查认定;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阶梯式处分后仍拒不改正;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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