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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时间:2015-02-04 浏览:0 离婚案例 大律师网 [复制网址]
[案情介绍]

  1997年3月,林某(男)经人介绍与李某(女)认识,同年10月14日结婚,1999年11月10日李某生一男孩。2000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同年12月林某诉至法院,以李某隐瞒实情,谎称孩子为婚生子女,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李某离婚并请求对子女进行亲子鉴定。


[案情分析]

  在审理此案时,对林某提出与李某离婚及主张对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是合并审理或是另案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林某提起的离婚不应支持,其主张的亲子鉴定请求,应作另案处理。理由是:此案系离婚纠纷,属解除、变更身份关系之诉,而主张亲子鉴定属确认之诉,系另一民事法律关系,对两个不同之诉不应作合并审理,应告知林某另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林某的亲子鉴定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只有对亲子进行鉴定,才能进一步查明林某与李某的感情纠葛产生的缘由以及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并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裁判。为此应作并案审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从法律关系上看。虽然林某提出的离婚是变更之诉,属解除身份关系的诉讼请求;而其主张的对子女进行亲子鉴定属确认之诉。两者之诉表面看来,不尽相同,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都基于双方婚姻关系存在这一法律关系而产生。这两个诉讼请求应该说是相互紧密牵联的,是属一个诉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之诉,而不是两个诉。离婚的主张是目的,而主张亲子鉴定则是依附于提起离婚而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如以该案第一种观点认为的亲子鉴定的主张应属确认之诉,将两个诉讼请求分开,则无法查明本案争议的这一离婚焦点的事实。因此不能将同一诉的两项主张分割开来,作两案处理。

  二、从举证责任上看。本案林某提出与李某离婚是因为李某隐瞒婚前怀孕这一实情,让林某蒙受欺骗。在林某看来,这是导致双方感情恶化直至破裂的主要原因。林某极力主张亲子鉴定的目的是证明孩子确系李某非婚生子这一事实,正由于该事实的存在,才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它是用于支持其提出感情破裂、主张离婚的事实根据。因此,法院对林某这一主张应视为林某尽了举证责任,如经鉴定属实,可作为证据采用,这完全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三、从案件裁判的公正性上看。证据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保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办案质量。就本案而言,林某通过主张亲子鉴定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是基于李某非婚生子的事实引起,以支持其个人离婚的主张。因此,对林某的这一诉讼请求应看作是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结合。笔者认为,对子女进行亲子鉴定,是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以便于案件的审理,确保案件裁判的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而第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两个不同的可分离之诉,忽视了对林某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显得过于牵强,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有关精神。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对林某的亲子鉴定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只有对亲子进行鉴定,才能进一步查明林某与李某的感情纠葛产生的缘由以及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并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裁判。为此应作并案审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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