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淮北市人王某和张某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2006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为了孩子两人虽然没有离婚但一直分居。2008年2月,王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张某因此提出离婚。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财产分割均无异议,孩子有女方(张某)抚养,王某没意见,但张某以王某的钱来得不干净为由不准王某支付抚养,王某对此强烈反对。他认为张某侮辱了他的人格,同时侵犯了他的抚养权利,诉至法院要求接受自己每月给孩子的200元抚养费。
[案情分析]
[案情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抚养和教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不得以自己抚养子女为由剥夺另一方行使抚养权,因此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王某每月支付给女儿200元抚养费,张某不得而知拒收。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