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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人未碰撞倒在车前死亡交通事故案
时间:2015-02-06 浏览:0 交通事故处理案例 大律师网 [复制网址]
[案情介绍]

    在路上违章停车的王先生刚下车,发现车头前有一骑车男子倒地。男子倒地后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未发生碰撞,但法院还是判了王先生全责。

[案情分析]

   2013年11月21日上午8时许,王先生驾驶轿车到东莞市厚街镇办事。途经北环路(双向四机动车道,无非机动车道)时,他靠右在路边停车。让王先生意外的是,他刚打开车门,发现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已连人带车倒在轿车左侧车头前。男子受伤了。当时,轿车停靠在机动车道,电动车也倒在机动车道内。

  摔倒的男子64岁,姓滕,来自湖南。事发后,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有目击者说,当时王先生开车门与滕某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但交警部门调查后,发现电动车与轿车无碰撞痕迹。

  2013年12月,滕某的家属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王先生及其轿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6万多元。

  车主陈述前后矛盾保险公司判赔26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先生最初的说法,他停车前,滕某并不在其车头前面。滕某应是在王先生停车后、准备下车前这个时间段从轿车后方驶来倒地的。但王先生又说,他下车前通过后视镜未发现滕某驾车驶过。王先生的前后陈述显然不符。

  法院认定,滕某的摔倒死亡,与王先生的驾驶行为有因果关系。此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滕某有过错(在没有非机动车道时,滕某做到了靠右行驶),故王先生应对滕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王先生的轿车购买了保险,应先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给滕某的家属。

  本案中,因事故责任无法查证,司机王先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中,机动车一方的证明义务重于非机动车一方,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滕某存在过错,王先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电动车、轿车虽无碰撞痕迹,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以直接碰撞作为必要和唯一的条件,以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认定。而王先生在机动车道内违章停车,让滕某倒地的可能性变得更高。

[案情结果]

    温州律师张律师获悉,法院依法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26万多元给滕某家属。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规]

    根据交通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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