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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好起诉离婚,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 浙江-温州
  • 婚姻家庭
  • 人气(160
  • 回答(4)
  • 发表于:2024-04-18 16:33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感情不好起诉离婚,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4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郑婷婷律师–大律师网
15757179017(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浙江 温州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解答问题: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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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边具体是在哪里,可以联系郑律师

    郑婷婷律师 回复于 2024.04.18 16:35

孙芳芳律师–大律师网
15258060699(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浙江 温州 浙江光正大(永嘉)律师事务所 解答问题: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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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证、双方的身份信息等

    孙芳芳律师 回复于 2024.04.18 16:45

范定博律师–大律师网
15057788150(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浙江 温州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解答问题: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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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有需要法律帮助,可当面详谈。

    范定博律师 回复于 2024.04.18 17:10

林芝律师–大律师网
13968809330(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浙江 温州 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 解答问题: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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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双方不能调解或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话,就需要准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079条的五种情形准备,符合 其中1种情形即可。 附法条:《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林芝律师 回复于 2024.04.1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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