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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吗?

    福建-厦门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2-05 14:38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吗?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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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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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厦门 解答问题:6041条

      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对称。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危险犯的一种。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要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br>
      <br>
      如果行为人基于破坏交通工具的目的实施破坏行为,但由于手段错误或对象错一误,而没有产生这种危险的,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尚未造成这种危险的,则属于一般破坏行为,不构成本罪。有的学者认为,在具体危险犯中,若无具体危险的产生,则犯罪就不成立,如中国刑法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认定无发生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危险的可能,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当然也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br><a href="https://www.maxlaw.cn/z/20210205/1000743130116.shtml" target="_blank" > 参考答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a>

      回复于 2021.02.0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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