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不同步的复员费怎么分割?
重庆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不同步的复员费怎么分割?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军人财产实际多为可期待利益,在军人离婚时并未实现对财产的实际占有。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现役军人是否转业或复员,这些财产在理论上都是存在的,只不过需要在转业或复员时进行最后结算而已。故军人在离婚时虽然可能没有实际占有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但并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军人配偶一方应享有的权利。<br><br>在实际操作中,军人配偶一方只有在军人可期待的利益兑现而成为既得利益时才可以得到其应得的部分。如果不顾实际情况要求及时兑现,未免过于苛刻,只会增加军人一方的负担,同时也会损害军人一方的利益。如果离婚时军人转业或复员的事实没有发生,其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无法计算出来的,这点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还不一样。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离婚时虽然不能提现,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数额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而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因为军人没有复员或转业,故不可能知晓将来发放的具体数额。有鉴于此,如果夫妻离婚时军人一方没有复员或转业,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或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
<br><b>法律依据</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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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2.20 14:15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伤亡保险金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br>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br>“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房产的分配<br>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对军产房进行所有权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br>军人住房补贴的分配<br>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br><b>法律依据</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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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2.2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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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我朋友是和军人结婚,现在发现对方出轨了,又不同意离婚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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