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厦门抢折扣商品被挤伤商场有责任吗?

    福建-厦门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2-22 13:51

    厦门抢折扣商品被挤伤商场有责任吗?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福建 厦门 解答问题:5790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限于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受害人限于消费者,实际上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违反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具体有两种:第一,经营者自身造成危险导致消费者受损害。例如,消费者某甲在经营者某乙的购物大厦一楼肉类和蛋类柜台欲购买商品时,遭柜台上的金属设备电击,造成左上肢电击伤。后经调查,是柜台所附带的冷冻系统年久失修,发生漏电。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消费者某甲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为,经营者某乙的购物大厦未能及时发现自己经营设施存在的危险,对消费者未尽到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遭受损害,对消费者某乙的损失应予全额赔偿。最终判令经营者某乙赔偿消费者某甲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第二,第三人引发危险导致消费者受损害。例如,消费者某甲在某银行取款时,现金被犯罪分子抢走,当时在场的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实施任何保护行动。在尚不能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前,该银行被判决先向消费者某甲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引发危险导致消费者受损害的情况,往往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而造成的。对于这种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经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经营者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责任份额要与经营者的过错程度相当。二是承担责任是为了补充直接责任人的缺位。在这里的案例中,如果犯罪分子已经承担全部赔偿,银行就不需要再作赔偿。
      </p>

      <b>法律依据</b>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br>

      回复于 2021.02.22 14:35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云南 大理 解答问题:5790条

      首先,保留证据,如发票;其次,和商家协商,或者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最后,如果情况比较麻烦的话,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br>《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br><br>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br><br>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br><br>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br><br>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p>

      <b>法律依据</b>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br>

      回复于 2021.02.22 15:13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