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

    福建-厦门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01 15:12

    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福建 厦门 解答问题:7993条

      中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
      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中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三类: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二是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三是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
      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
      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4、人民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四条 【平等原则】

      回复于 2021.03.01 15:29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