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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民事行为无效?

    安徽-合肥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04 15:35

    哪些民事行为无效?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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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合肥 解答问题:6020条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如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等。因行为人无意思能力,其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效;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该行为须具备下列条件: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表意人与相对人恶意通谋、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

      (四)伪装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比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摊入成本以逃避税收;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谓违法行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等。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回复于 2021.03.0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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