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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履行期限的关系与区别

    四川-成都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04 15:34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履行期限的关系与区别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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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成都 解答问题:41999条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对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时间约定,而履行期限是对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并不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附生效期限合同的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没有生效,当事人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没有产生;但当所附期限一到,合同便产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都应当受到合同的拘束。因此,附生效期限合同中,履行期限是以所附期限到来为必要条件,所附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履行义务并不存在,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履行期限不可能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只能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后或者与所附期限同时到来。

      附终止期限合同中,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没有丧失效力,当事人可以将履行期限约定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的任何有效时间。如果债务人没有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附的终止期限已到,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包括继续履行在内的违约责任,但无需解除合同。

      在实务中,大多合同因为当事人履行完毕而终止,也就是说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原因。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也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另外,有些合同的有效期限往往与履行期限一致,使人们容易混淆这二个期限的概念与界线。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履行义务的租赁期限与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时间往往一致,因此易将履行期限当成为合同的有效期限。在订立合同时,人们容易将租赁期限写成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租赁期限是指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至承租人交回房屋的期间,即开始出租至房屋出租结束的期间;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合同开始生效至失效的期间。实质上这是二个不同概念的期限,应当区别对待。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回复于 2021.03.04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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