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河北-唐山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08 18:01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河北 唐山 解答问题:9817条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

      回复于 2021.03.08 18:11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