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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

    福建-福州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12 16:28

    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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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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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福州 解答问题:6041条

      定作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检验权:<br><br>(1)定作人所为的监督检验应当是必要的。通常情况之下,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对承揽人使用的材料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以防承揽人在提供材料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②对承揽工作过程的必要监督检验,例如,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偷换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材料的零部件。<br><br>(2)承揽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独立地完成承揽工作。承揽工作的进行往往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定作人不得以监督检验妨碍承揽工作的正常连续进行,否则承揽人有权要求延长履行期限。<br><a href="https://www.maxlaw.cn/z/20210312/1000743131776.shtml" target="_blank" >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a>

      回复于 2021.03.1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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