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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遗嘱继承问题和继母想解除与继子女关系

    河北-唐山破产解散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29 20:52

    有关遗嘱继承问题和继母想解除与继子女关系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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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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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唐山 解答问题:5890条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br>《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p>

      <b>法律依据</b>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br>

      回复于 2021.03.3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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