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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并经淮安市信用办备案、同时加盖涟水县信用办信用报告备案章的信用报告

    河南-郑州招标投标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4-19 13:31

    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并经淮安市信用办备案、同时加盖涟水县信用办信用报告备案章的信用报告,否则不予认可。由于各地区间对于信用评定的标准不一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用信用报告管理的通知》(淮信用办)文件要求,上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是指经淮安市信用办审核通过备案的服务机构。以上这样限制违背招标法吗?

    2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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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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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郑州 解答问题:6018条

      向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回复于 2021.08.05 14:25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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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北京 解答问题:6923条

      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要取得商标代理权的,需要向商标局进行备案,经商标局批准后获得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八十五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回复于 2021.08.05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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