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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孩子爷爷在旅游过程中去世,医院出的死因是:被描述为心脏性猝死;1、旅游合同是跟淄博当地旅行社签订

    山东-淄博婚姻家庭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4-21 11:04

    您好,孩子爷爷在旅游过程中去世,医院出的死因是:被描述为心脏性猝死;1、旅游合同是跟淄博当地旅行社签订,由旅行社公司的人代签,报团之前跟旅行社沟通过孩子爷爷在很多年前有过心梗,旅行社的人员,说问题不大,只是建议做个体验,必没有阻止不让去,同时说过买了意外险。2、淄博当地旅行社把孩子爷爷转给济南旅行社,由济南旅行社转到四川旅行社,由四川旅行社接待;3、在旅行的过程中四川旅行社收取每人90元的保险费用,出事后又说只买了1元的保险,说收取的是80元的索道费及10元索道保险,说法不一致,同时保险合同也不出示给我们,买的时候都有人证在,同时也没有特殊关注孩子爷爷的身体;4、出事当天晚上导游曾劝孩子爷爷喝酒,后不承认,因有是跟朋友一起去的有人证在场。5、现淄博旅行社报警说当时签合同的业务人员偷章,报了110;旅行社负责人从出事后一直都没有出面,对我们家属也没有任何交待;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样维权?如果起诉是不是这三个公司一起?要求旅行社赔偿多少?谢谢您给一些指导建议。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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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淄博 解答问题:5254条

      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赔偿, 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赔偿金等。具体赔偿还要根据医院验伤报告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孩子在学校受伤责任的确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若是孩子被他人打伤,则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在侵权人赔偿不足的时候,由校方补充赔偿应当赔偿的部分。
      若为孩子购买了保险,那么保险也会赔付一部分。所以综上而言,孩子在学校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学校是要承担责任的,若是打架造成,则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校方承担补充责任。注意一点,若是校方能够证明自己尽了应尽管理义务的,可以免责。
      <br><b>法律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br>

      回复于 2021.08.04 15:1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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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重庆 解答问题:7275条

      可收集相关证据法院起诉

      回复于 2021.08.0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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