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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订婚在一起6年,彩礼只拿了3分之一,孩子两个。共同还车贷,但是在他父亲名下。

    福建-莆田婚姻家庭人气( 回答(4)发表于:2021-05-12 04:44

    你好,订婚在一起6年,彩礼只拿了3分之一,孩子两个。共同还车贷,但是在他父亲名下。请问离婚我能得到什么?

    4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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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莆田 解答问题:6346条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可以退还彩礼的情形,但生了小孩证明双方有共同生活,可以不全额退还彩礼。<br><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br><br>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br><br>(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br><br>(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br><br>(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br><br>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br><b>法律依据</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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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07.22 14:56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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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杭州 解答问题:8029条

      结婚有孩子并不是离婚彩礼退还的条件,男女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造成给付方生产困难的,给付方可以要求退还。<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br><br>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br><br>(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br><br>(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br><br>(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br><br>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br><b>法律依据</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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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07.22 15:18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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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大理 解答问题:5790条

      首先,退还彩礼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退还彩礼的情形,可以拒绝退还彩礼,不用在离婚协议单独注明,内容与一般情形离婚协议没有区别。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会经民政局备案,如事后反悔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最好咨询下专业人士。我认为离婚协议书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就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则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或没有分割,应当重新依法分割。这样最后的结果还是诉诸法院,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起草还是有问题的。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其次,如有小孩未成年的,离婚协议应定到孩子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多少元,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具体支付的时间;以及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还是大学毕业;抚养费是否包括教育费、医疗费。还应约定共同所有的房屋、存款、车辆等如何折价、如何分割;财产分割款如何支付,需要过户的财产什么时间过户、如果存在未还清的贷款由谁承担等这些都需要写明清楚。
      <br><b>法律依据</b>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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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07.22 16:03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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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莆田 解答问题:6346条

      有孩子的嫁妆可以退,嫁妆是自己父母对于自己出嫁女儿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br><br>由于女方陪嫁的嫁妆,与男方给付的彩礼,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属性,对于嫁妆的返还,不应想当然地适用上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原则和规定。从法律关系来说,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应当视为女方家庭对即将出嫁的女儿,为帮助其婚后生活而赠与的财物,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应视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嫁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赠与的,则应理解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断嫁妆的性质,还是要根据嫁妆给付的时间和登记结婚的时间进行认定。如果是“领证”之前给的,嫁妆应当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带走;否则,从法律上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br><br>当然,如果双方按照民间的习俗或协商一致,在离婚时各自退回彩礼和嫁妆;或者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彩礼和嫁妆的性质和返还事项另有书面约定,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
      <br><b>法律依据</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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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07.22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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