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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咨询探视权相关问题

    贵州-六盘水婚姻家庭人气( 回答(3)发表于:2021-06-06 11:47

    我想咨询探视权相关问题

    3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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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六盘水 解答问题:9053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一定要明确约定,否则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回复于 2021.06.07 16:4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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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潮州 解答问题:9827条

      男方:

      女方:

      经男女双方共同协商,就双方婚生子——XXX的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等问题,以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以下共识,自愿签定如下协议:

      1、男女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解除夫妻关系(结婚证号:   )

      2、儿子XXX归女方XXX抚养,男方XXX承担儿子XXX部分抚养费为1600元/月,此费用从XXXX年X月份开始起付,并于每个月X日前,以打账形式支付到女方XXX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直至儿子XXX年满18周岁学业结束,并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为止;由XXX身体疾病等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达到500元及以上的,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均由女方XXX负责。上述费用,男方XXX不得以任何理由缓交和拒交。男方XXX可探望以及接孩子一起玩乐、生活,但是在行使探视权时应当提前通知女方XXX。

      备注:儿子XXX成年后,可根据自身意愿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男女双方应尊重儿子意愿并配合。

      2、夫妻共有的房产(具体房屋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归女方所有,在签订本协议7日内,男方需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男方支付。男方在未找到合适住处之前,可暂时居住此处,但居住期仅限于三个月以内。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见以下条款。

      3、男方XXX把XXX名下的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所在公司)30%股权的一半过户到(占公司总股份的15%股权)女方名下,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后30日内办理与股权过户相关的合法手续。

      4、男方XXX把XXX名下的XXXXXXXXXXXXXX公司(占公司总股份的5%股权)的一半过户到(占公司2.5%的股权)女方名下,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后30日内办理与股权过户相关的合法手续。

      5、男女双方截止XXXX年XX月XXX日之前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人所有。

      6、车牌号为XXXXXX的XXXX车归男方所有。

      7、因故省略。。。

      8、除男方的随身物品外,洗衣机、电视等生活电器用品等财产归女方属有。

      10、本协议壹式贰份,由男女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离婚手续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盖章)      (盖章)

      201X年X 月X 日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回复于 2021.06.07 17:35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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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广元 解答问题:6311条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我国法律只承认不直接抚养子女而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应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在离婚后享有探视权。非亲生“父母”,甚至是与子女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人,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不在此列,并不享有法律上的探视权。法律作此规定,是因为探视权具有权利义务合一的特点,即对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母来说,是权利,而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这是父母保证其健康成长的义务。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对于非父母的其他人,其无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自然不能只享受“探视”的权利。本纠纷中,相关事实表明王先生并非所抚养孩子的亲生父亲,故王先生对孩子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既然王先生非孩子的亲生父亲,也表示不愿意继续抚养孩子,不承担抚养义务,并且孩子的亲生母亲李女士也表示不同意王先生探视孩子,综合法律与事实依据,王先生不享有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回复于 2021.06.07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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